首  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招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最高限价 | 项目备案 | 政策法规 | 数据统计 | 办事指南 | 下载中心 | 警钟长鸣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2号令关于《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

[ 作者:001sy 发布日期:[09-12-01] 点击次数: ]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32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 200910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12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 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9 7 3 1 2 3 4 4 8 :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湖北招标投标网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中国招标投标网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中国国际招标网

孝感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深圳建设信息网

孝感市孝南区综合招投标中心

荆州市招投标信息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孝感纪检监察网

孝感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

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安陆市综合招投标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2 www.xgxnzt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孝感市孝南区综合招投标中心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孝南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单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11号 鄂ICP备05005053号
联系电话 0712-2036623 投诉电话:0712-2845715